南亞路德會對「安息年」的原則

南亞路德會對「安息年」的原則

本會屬下有堂會由今年開始實施「教牧同工安息年休假」制度,就是教牧每事奉七年便有一年休假,有些是九個月、或六個月、或三個月不等,讓事奉的教牧人員藉此可作專心的休息和進修,休假後能更有力量事奉教會。

有些堂會的肢體及牧者詢問甚麼是安息年?是否每一間南亞路德會的堂會都實施這制度?趁此機會,本人以總會主席的身份回應這兩個問題,以便堂會、牧者及肢體在思想這個問題時,彼此有更大的裨益。

甚麼是安息年?

有關安息年與禧年的律法記載在利未記25章,而在出埃及記21:2-6與申命記15:1-18也有記載安息年的律法。此外,安息年在聖經裏也稱為豁免年。

按摩西律法,以色列人進入應許之地後,要按著支派來分地。除了利未支派(他們的產業是屬耶和華上帝的)以外,每支派的每個家族都獲分配得地產,大支派所得的面積比較大,小支派的較小(民26:52-56),住在以色列中的外邦人則沒有地產,這些律法所針對的是農業社會。古代大部份的以色列人都是務農,原則上每家(除利未人)都分到一塊地,本文稱為「祖產」。

按律法規定,每七年有一年安息年,在安息年要遵守三項規定:

1. 休耕:
在安息年,農民要讓土地休息一年。經文如此說:「第七年,地要守聖安息,就是向耶和華守的安息,不可耕種田地,也不可修理葡萄園。遺落自長的莊稼不可收割;沒有修理的葡萄也不可摘取葡萄。這年,地要守聖安息。」(25:4-5)
這吩咐提醒我們要愛惜土地,作環境的好管家。

2. 消除債務:
安息年的第二項命令是豁免。每七年的最後一年,一切債務都要取消(15:1)
有錢的人,不可心懷惡念,就是想到豁免年快到,就不肯借錢給有需要的人(15:9)
上帝的吩咐是,雖然豁免年快到,仍舊要幫助有缺乏的弟兄(參太5:42)
3. 釋放奴僕:
第三項規定是讓奴僕得自由。律法如此說:「你弟兄中,若有一個希伯來男人或希伯來女人被賣給你,服事你六年,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。你任他自由時,不可使他空手而去......(15:12-13)

所以安息年就是第七年地要守聖安息,就是向耶和華的安息,不可耕種田地,也不可修建葡萄園,這是善待土地的規定。而安息年的土產,要給奴婢、雇工、外人和野獸作食物;也要幫助有需要的人在債務及奴僕自由上妥善安排,這是善待人的規定。


教會在今天的應用

把安息年應用在基督徒身上,先要解決一個主要的問題,就是當代信徒是否仍要遵守摩西的律法?如何遵守?回答這問題以前,先按一個教會的傳統,把摩西律法分為三部份:

1. 第一部份是禮儀律,規定祭司職、祭物、聖殿、節期、潔淨與不潔淨之物的分辨等,希伯來書告訴我們基督已成全了禮儀律,因此基督徒不必再遵守。

2. 第二部份是道德律,即十誡。除了第三誡守安息日 (前三後七分法) 在新約時代改為星期日崇拜而有所變更以外,基督徒仍要全部遵守道德律(5:17-19)

3. 第三部份是國家性的司法律,主要是為古代以色列國所定,理論上當代的信徒是不必遵守的。但是在司法律的「一般性公義」(general equity),今日的信徒仍須按情理、彈性地、原則性地把司法律應用在今日的情境中,因為在當中有上帝話語的伸延應用。

安息年及禧年(七個七年)在古以色列國時代被編排在司法律中的人力經濟項目裏,按司法律的「一般性公義」原則,今天的信徒可根據教會的需要與教牧商量可否實行「安息年」,因為「安息年」其中一個原則是善待工人。


南亞路德會應用原則

現實上每間教會的境況卻是不一樣的,不可能一刀切來處理這問題。作為教牧同工亦應明白,甲教會有該制度而自己服事的教會沒有,這是很普遍的事,心態上不要比較,也不要作難,因自己回應上帝的呼召作教會牧者時,並不是為此而來事奉的。

本會雖是總會制度,但我們是以「小政府」的理念來處理各堂的事務,即大部份的決策是歸於堂會自行行使的。一直以來總會是沒有訂定「安息年」的制度,現在有堂會能清楚看見自己的需要而制定給與其所屬的教牧同工,而當中又不會影響自己教會的日常運作,這是值得欣喜的事情。至於其它堂會跟從與否,本會沒有任何指引性,但凡對於教牧同工及教會有益的事情我們會加以鼓勵大家實行的,只是堂會要根據自己的處境來處理。
最後,藉以下的經文與教會信徒及教牧們彼此互勉,享受「安息年」的真義:我傳福音原沒有可誇的,因為我是不得已的。若不傳福音,我便有禍了。我若甘心做這事,就有賞賜;若不甘心,責任卻已經託付我了。我雖是自由的,無人轄管;然而我甘心作了眾人的僕人,為要多得人。向軟弱的人,我就作軟弱的人,為要得軟弱的人。向甚麼樣的人,我就作甚麼樣的人。無論如何,總要救些人。凡我所行的,都是為福音的緣故,為要與人同得這福音的好處。(林前9:16-17,19,22-23



【二零零六年三月起採用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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